冷丁网 > 生活 > 正文

​刑法分则记忆点干货总结

2024-12-08 17:43 来源:冷丁网 点击:

刑法分则记忆点干货总结

刑法分则的罪名辣么多,怎么区分重点罪名及普通罪名呢?重点罪名又该如何记忆?跟着法纪君来划重点吧。

刑法分则知识清单(1-30)

1.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区分;

2.故意杀人罪;

3.故意伤害罪;

4.过失致人死亡罪;

5.遗弃罪;

6.强奸罪;

7.强制猥亵、侮辱罪;

8.非法拘禁罪;

9.绑架罪;

10.拐卖妇女、儿童罪;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2.拐骗儿童罪;

13.诬告陷害罪;

14.侮辱罪、诽谤罪;

15.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7.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共性知识;

18.盗窃罪;

19.侵占罪;

20.抢劫罪(并与绑架罪比较);

21.抢夺罪;

22.诈骗罪;

23.敲诈勒索罪;

24.职务侵占罪;

25.危险方法型犯罪;

26.交通肇事罪;

27.危险驾驶罪;

28.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重要罪名记忆点

1

故意杀人罪

1、对象:有生命的人

2、自杀的认定:

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不够成犯罪

积极安乐死→故意杀人罪

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例外】欺骗、逼迫他人自杀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

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

实施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例外】亲手杀了人,自己没死→故意杀人罪。

引起他人自杀:

正当行为、错误行为→不构成犯罪

严重不法行为→以相关犯罪论处

犯罪行为→相关犯罪从重处罚

刑法分则规定→结果加重犯

3、故意杀人罪VS遗弃罪

致人死亡是否存在紧迫性,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

4、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

5、罪数:

故意杀人行为为结果加重犯→

仅定原罪一罪

转化犯

其他犯罪行为+杀人灭口→

数罪并罚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VS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相同点:主观过失

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刑法上的伤害程度更严重

3

故意伤害罪

1、保护法益: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剔除他人毛发严重的→侮辱罪

2、定罪标准:原则“轻伤”以上

*主观重伤故意,客观使用的方法、工具足以致人重伤,结果未达轻伤→故意伤害罪(未遂)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VS故意杀人罪

(1)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伤害故意,死亡过失

(2) 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故意

*故意杀人罪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4、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引起死亡结果,全体行为人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5、处罚

(1) 轻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4

强制猥亵罪、侮辱罪

1、对象:

(1) 猥亵罪→他人

(2) 侮辱罪→妇女

2、猥亵、侮辱:侵犯性决定权

3、

(1)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猥亵、侮辱行为导致轻伤以上结果

(2) 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主体:包括女性

5

非法拘禁罪

1、保护法益:他人人身自由

2、行为方式:拘禁→限制自由

3、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1) 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

(3)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债务:包括合法债务+非法债务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索债时,扣押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

4、从重处罚的情节

(1) 殴打、侮辱情节

(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6

拐卖妇女、儿童罪

1、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儿童

2、行为方式: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

3、既遂: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卖出

*例外:出卖拣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4、加重情节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5、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 不构罪:介绍婚姻

(2) →拐卖儿童罪

出卖子女

收养、收买儿童后,转手倒卖的,或者捡拾儿童后出卖的

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的目的,贩卖儿童的

(3) →非法拘禁罪,视情况而定强迫劳动罪

买卖男性精神病人做“黑工”

(4) 两种观点:成立/不成立→考虑侵犯的法益

经妇女同意的拐卖

(5) →绑架罪

绑架妇女、儿童没有卖出,转而向其近亲属等勒索财物

(6) →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的。

7

侵占罪

1、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罪;埋藏物

2、特征:合法持有;非法占有

3、侵占罪与盗窃罪

(1) 核心:财物是否在被害人的占有下“偷”还是“捡”

*如果不是很确定,请选:盗窃,侵占一般都是错误选项

(2) 判断占有:

支配领域内占有

支配领域外,可推定占有

特定场所占有

他人持续支配、管理占有

特定动物占有

转移占有

意识占有

共同管理物,上位者占有

委托物委托人占有

死人对财物的占有:死了很久→无人占有;死了不久→有人占有(多数)/无人占有(少数)

葬祭物死者亲属占有

共同占有→盗窃罪或侵占罪

8

抢劫罪

1、成立要件:

(1) 行为

暴力——对人实施

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

对于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胁迫——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

其他方法——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昏醉抢劫、拘禁抢劫

(2) 对象:合法+非法财产

(3) 因果关系

2、注定型升格:

(1) 入户抢劫:

“户”——家庭住所

“入户”——侵害人身/财产目的

在户内实行暴力、胁迫等行为

商住两用——非营业时间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运钞车)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为了抢劫)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 持枪抢劫(真枪;须使用/显示)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携带: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想法;不能使用

凶器:具有杀伤力

4、事后转化抢劫

(1) 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

(2)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3) 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 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魂灭罪证

5、认定:侵害人身权利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抢劫罪

9

盗窃罪

1、成立要件:

(1) 对象: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

(2) 具体内容:信用卡;发票;电话号码、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财产凭证

*对机器(盗窃),对人(诈骗)

(3) 行为方式:

通税:秘密窃取

其他观点:秘密、公开皆可,和平方式

2、认定:

(1) 定罪

数额较大

携带凶器盗窃

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

入户盗窃

扒窃(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2) 数额

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实际损失

信用卡→实际使用数额

销赃数额高于物品实际价格→实际价格计算

10

诈骗罪

1、成立要件:

(1) 欺骗行为→对方认识错误→对方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受损

(2) 处分:

处分权→占有即有

处分能力

客观上处分行为

主观上处分意识

(3) 被害人必须有财产上的损失

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

即使提供相当对价,但如果没有实现被害人的交换目的,仍应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4) 因果关系

2、认定:

(1) 电信诈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2) 多次诈骗:数额以实际没有归还的数额为限

(3) 诉讼诈骗

(4)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5)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6)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7) 文物、古董买卖

3、诈骗罪与诈骗罪

被害人错误+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4、盗窃罪与诈骗罪

(1) 三角诈骗:两者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

(2) 暗中调包→盗窃罪

(3) 调虎离山→盗窃罪

(4) 欺骗借用→看被害人是否处分了占有权

(5) 先盗窃、侵占他人财物,再欺骗他人的→盗窃罪、侵占罪

(6) 试穿试戴类案件→看被害人是否处分了占有权

(7) 二重买卖

(8) 霸王餐:看是否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

5、诈骗罪与侵占罪:看是否因被骗而处分财物,交付时有没有被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