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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王财贵儿童读经乱象的文章被删,如何保障我们的公民监督权?

2024-08-30 19:59 来源:冷丁网 点击:

批评王财贵儿童读经乱象的文章被删,如何保障我们的公民监督权?

我在观察到王财贵关于儿童读经教育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的现象后,写的一篇《失败的读经尝试!对王财贵倡导的儿童读经教育的深刻反思》发在了我的“神思妙想侠”的新浪微博、百家号、微信公众号上。受到了很多受害者的认可。

但是昨天我接到了新浪微博的通知,说是收到了关于我的文章侵犯了文礼书院和创始人王财贵名誉/商誉/荣誉权侵权,具体内容为:

““神思妙想侠”《失败的读经尝试!对王财贵倡导的儿童读经教育的深刻反思》文章在毫无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通过几篇过时的报道断章取义、造谣诽谤泰顺县文礼书院和创始人王财贵,其内容是完全不符合王财贵推广“老实大量读经”的现在情况;”

然后,我就发现我的微博被删除了。

我查了一下原因,微博上是这么说的:

我的微博或评论、头条文章为什么会被别人投诉删除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微博接到了投诉人的有效通知要求才被删除的。

投诉人认为该内容侵犯自身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我自信我的文章是在履行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并无造谣的内容,也未对王财贵的人格进行攻击。只是对其作为公众人物倡导的“老实大量读经”的学术批评。不存在侵犯王财贵的名誉/商誉/荣誉权侵权。

然后,我就我所写文章,做出以下个人辩护:

一、王财贵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影响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因此,他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和约束,而我作为公民有权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力,利用新媒体微博发布评论,是合法的监督方式之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文所援引案例真实,引用的都是全国大型媒体(《新京报》、《南方周末》、《新华每日电讯》)和知名专家教授--武汉大学校长兼国学院院长郭齐勇、同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柯小刚的文章,以及我个人亲身经历的案例。并无夸大,杜撰,造谣行为。

三、本文并未针对王财贵个人的隐私和人格进行批评和抹黑,只是针对王财贵倡导的“老实大量读经”的教育方法提出探讨和反思。如果说涉及中国小孩教育如此重大问题,竟以侵犯名誉权进行删帖,那学术自由和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如何实现?

四、在投诉理由中写到,“在毫无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通过几篇过时的报道断章取义、造谣诽谤泰顺县文礼书院和创始人王财贵,其内容是完全不符合王财贵推广“老实大量读经”的现在情况”

本文作者在写此文前,深度的和倡导并践行“老实大量读经教育”的众多老师和家长进行过沟通,如毫无调查核实能写出这样的文章?

通过几篇过时的报道?报道就是报道,只要说的是事实,就值得反思,不存在说是过时的问题。如果说王财贵及其泰顺县文礼书院作出了什么改变,可以发出作出了什么改变的声明。

五、王财贵先生应该反思自己的“老实大量读经教育”带来的重大负面效应,而不是打击公民的监督权。继续推行拔苗助长,不求甚解式的“老实大量读经教育”毒害亲少年。

我的文章,暂时还可以在今日头条上查看到(请点击下面链接后查看):

失败的读经尝试!对当今儿童读经教育的深刻反思

请大家看看,我的这个文章是在侵犯王财贵的名誉权,还是在履行我的合法的公民监督权?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们的批评公众人物和学术批评的文章,一经批评对象的举报,我们的文章就被删除了,那我们的合法的公民监督权,正常的学术批评和讨论,如何才能得到保障,才能不受侵犯?

下面我把和部分受害者家长的沟通记录发布如下,请各位关心儿童读经的朋友自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