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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越峰诉被告王志安等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宣判

2025-06-18 01:08 来源:冷丁网 点击:

原告兰越峰诉被告王志安等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宣判

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相关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诉至法院。8月11日下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王志安及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兰越峰系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因曾反映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而被各大媒体连续报道,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称为“走廊医生”。被告王志安系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为“王志安”的微博账户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2014年3月30日0时7分,王志安在新浪微博中公开发表微博称:“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但可悲的是,因为医患之间长期的不信任,一个反对‘自己’的医生,迅速被塑造成了一个孤胆英雄。医院,政府,患者,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该博文下方同时上传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所播出的“新闻调查”节目《走廊医生》视频。(涉诉微博一)。

2014年3月30日23时49分,王志安转发前述微博时又公开发表微博称:“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但没人敢让她去看病。其实她本人并非胜利者,丈夫离婚,同事疏远,众叛亲离,生活过得怎么说也不幸福。可恨的是某些媒体,将一个需要治疗的病人捧为英雄,也让兰越峰彻底失去了治疗的机会。谁敢让一个反体制的英雄去看病呢?”(涉诉微博二)。

2014年3月31日11时49分,王志安在涉案新浪微博中转发某微博时公开发表微博称:“兰越峰举报的过度医疗问题,包括毛姓患者安装起搏器,生理性囊肿随意手术,大设备假阳性,假开单配合手术,井喷式发展,双算,开单提成等问题,我们仔细调查的结论是,除了早期医院却又开单提成之外,兰的举报在证据上都不成立。而且,兰越峰颇为自豪的,恰恰是自己任主任期间收入飞速增长。”(涉诉微博三)。

2014年4月26日11时10分,王志安在涉案新浪微博中转发“王小沙大夫V”于同年4月发表的微博(该条微博内容为:“@王志安@烧伤超人阿宝@李佳佳Audrey@西地兰@张海澄@东大夫@姑娘忒高兴@健康界网站@陈奇锐医学界《关于兰越峰医生有关情况说明_医院公告_新闻中心_绵阳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https://c.quk.cc/2/c7/ik0a205ecc3 11日、16日,王志安在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并于2016年6月11日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了该文,文中写到:“……兰越峰本人的确需要关怀,这种关怀不是支持她以虚假证据做基础,长期坐在走廊和单位抗争,而是真正关心她引导她回归正常的生活。当你把兰越峰当做反体制的英雄,也就把兰越峰当做了工具,宣泄你内心某种不满的工具。这造成兰越峰越发无法回头。这不是正义,这是自私。……但有些人,打着高尚的旗号,却干着龌龊的勾当。兰越峰背后那些人,就是这样的人渣。在他们的内心,只要自己认定的目的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哪怕是颠倒黑白,罔顾事实。他们将兰越峰架上英雄的位置,但内心却从不真正关心兰的未来。他们在消费兰越峰的同时,也将兰变成自己手中的一枚棋子。当兰越峰一步步走向泥潭,他们在旁边一边露出狰狞的喝彩,一边再次将兰越峰变成自己的筹码和工具。他们,真的是一群嗜血的豺狼!这,就是王局我当下遭遇的一群对手。……这正是这些人的卑鄙之处……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

法院另查明,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采写并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疯子”医生“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其中,该文写到:“无需讳言兰越峰的性格缺陷,这也就可以理解她为什么能在医院的走廊里坐了四百余天。但同样不能回避兰越峰所举报的问题:用震后捐款以高出市场价近50%的价格购买已经停产的过时医疗设备。如何善待病人?如何善待善款?也许可以从一个被医院领导赶到走廊里‘办公’的‘疯子’身上寻找答案……涪城区卫生局纪委书记王洪川承认,兰越峰通过‘坐走廊’给人民医院出了一道难题。‘不在医院说她旷工可以,说她不上班她又在医院里。’在王洪川看来,兰越峰性格比较偏激,思维与众不同,不按规矩办事,写的东西也缺乏逻辑,给人感觉确实像是‘疯子’。但其实应不存在精神问题。”

2014年2月20日,联合调查组调查后完成了《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并由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该报告载明:“……四、对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认定及分析:通过对兰越峰反映相关问题的具体研究,结合专家调查结论,联合调查组认为:……(二)调查中对兰越峰反映绵阳市人民医院在具体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对不符合安装心脏临时起搏器指标的患者安装心脏临时起搏器’、‘B超检查报告单内容与申请项目不符’、‘超声科配合妇科出具不实卵巢囊肿B超诊断报告书’、‘采取过度检查方式增加业务收入加重患者负担’等具体情况,相关医疗专家已作出具体判定结论,均未证实绵阳市人医院具体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四)针对兰越峰反映绵阳市人民医院收入‘井喷式跨越增长’的情况,通过综合分析,联合调查组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收入非正常增长的现象。该院医疗收入增长与‘过度医疗’问题不具有密切关联性。……(六)调查组通过对兰越峰个人诉求的前因后果及演变过程进行了详细了解调查,认为兰越峰的个人利益诉求和职位诉求与‘过度医疗’无关。”

王志安作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组派出的调查记者前往当地进行实地调查,后该栏目组制作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片于2014年3月29日在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中播出,此片即为王志安在涉诉微博中上传的视频。

兰越峰曾于2015年1月5日向微梦公司以邮寄方式发送了《律师函》,该函件中披露了通知人为兰越峰,未披露兰越峰的授权信息、受托人的联系方式及要求删除微博内容的微博链接地址。2015年1月20日,兰越峰的委托代理人向微梦公司发送了主题为《关于王志安微博侵权信息》的电子邮件,收到邮件后,微梦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删除了前述通知链接的4条涉诉微博。对未通知链接地址的1条微博及1条长微博,微梦公司在庭前会议中收到兰越峰提交的该文信息后进行了删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一般而言,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传播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主要形式。其中,言论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即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无论私人问题抑或公共话题,王志安有权进行评论乃至批评,只要行使言论自由不逾越法律的边界,均受到合法保护。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中,王志安援引兰越峰系公众人物作为其言论免责的抗辩事由。法院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的社会成员。提及公众人物则必然涉及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保护与公众的言论自由、媒体的新闻自由及公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基于公共利益及正当公众兴趣等价值的利益考量,可以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等人格权所涵摄的人格利益进行正当的、必要的、适度的合理限制。换言之,公众人物对于公众和媒体行使言论自由及舆论监督等权利时妨害其人格权益的行为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对于以满足公众对公众人物及公众事件的知情权等为目的,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等表达及传播的行为,基于公共利益及正当公众兴趣等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在认定言论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或“程度”上,采取相对于言论涉及普通大众的情况更为宽松的尺度。本案中,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其属于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因此对兰越峰的言论亦应按照该标准予以评断。

涉诉微博一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及“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言论对其构成诽谤和侮辱,应当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从该条微博的构成看,这是一段微博言论后上传了一段视频的微博组成结构,这段视频正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所播出的“新闻调查”节目《走廊医生》的视频,王志安在涉诉微博一中发表的言论也与该视频内容相关,所以,很明显王志安是针对该段视频发表的言论。从该条微博所述内容与言论结构上看,王志安使用的是“现在可以下结论了”,这是针对央视权威媒体发布的调查内容下的“结论”,实际上,这一所谓的“结论”只是其针对《走廊医生》视频的个人看法。从其下“结论”的内容上看,并非针对具体事实内容或事实范围下确定的事实性结论,而是概括性地作出了一个定性“结论”,即其表述的“很多”新闻的具体事实或具体范围并不清楚,只是概括性地得出了“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的定性结论。因此,这段言论应当属于其“怎么看”的范畴,即属于言论中的“意见表达”范畴,并非属于“事实陈述”范畴。

鉴于该诉争言论是针对《走廊医生》视频所进行的“意见表达”,该视频内容是来自权威媒体央视发布,并非王志安个人采用虚构、捏造、歪曲等方式传播的事实,故不构成王志安对兰越峰的诽谤。该“意见表达”内容是针对该视频内容进行评论,而“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关系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公众人物,故王志安的评论属于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公开评论范畴。基于前文有关公众人物言论的分析,加之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主张援引了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之抗辩,故应当对该评论采取相对宽松的过错认定标准。根据央视新闻频道发布的《走廊医生》新闻调查及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在新闻发布会中公布的《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可见,王志安有关对走廊医生新闻下结论的评论内容并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及侮辱。

至于王志安同时评论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一节,法院认为,这部分言论内容紧接在王志安评论走廊医生新闻之后,虽然直接涉及兰越峰个人,但是兰越峰是因“走廊医生”事件而为公众所知的公众人物,评论兰越峰在“走廊医生”事件中的行为表现本身,就构成评论“走廊医生”事件的一个重要部分。这是言论自由及舆论监督的表现,只要不超出前文所述的界限。在该条微博中,王志安是基于《走廊医生》视频结合“走廊医生”这一公共事件而对这一事件的公众人物兰越峰的行为表现发表个人的一种看法,即这种看法仍是结合“事”来分析评论“人”,并未严重脱离其作为依据的权威消息来源央视发布的《走廊医生》视频调查范围及行为表现,亦未评论与该公共事件无关而纯属于兰越峰的个人事务或人身特质等私人范畴,故并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及侮辱。虽然兰越峰对王志安关于其在“走廊医生”事件中行为表现的这一评论无法接受,但就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而言,这属于作为公众人物的兰越峰应当容忍的范畴,故王志安在该条微博中的涉诉言论并不侵犯兰越峰的名誉权。

涉诉微博二、四、五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在描述其行为表现时分别使用了“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明明她是个病人”,“其实她有迫害妄想”等语句,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认为,结合上下文进行整体判断,这些言论是王志安对兰越峰在“走廊医生”事件中“行为表现”的一种主观看法,属于“意见表达”的言论范畴。而且,王志安的这种“意见表达”是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其本身并无诽谤或侮辱兰越峰人格的主观恶意,该行为系公民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正当批评监督,作为公众人物的兰越峰在该公共事件中人格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故王志安的这些言论并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

涉诉微博三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称其“举报在证据上都不成立,而且,兰越峰颇为自豪的,恰恰是自己任主任期间收入飞速增长”的言论是虚假事实传播,构成对其的诽谤。法院认为,该条微博是转发某微博时所发表的言论,虽然该微博内容已经被作者删除,但是仍可以从微博的言论发表模式及王志安的这一行为表现,推断王志安发表这一微博的目的大致为回应或评论该微博内容,属于对某一话题持续讨论的言论范畴。从王志安发表的言论内容看,大致可以推论是针对“走廊医生”事件这一公共话题,且内容具体针对兰越峰举报的过度医疗相关问题,该言论显然属于“事实陈述”类型。结合《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中第(二)、(四)点调查结果与王志安在该条微博中提及的过度医疗问题,可见王志安得出“除了早期医院确有开单提成之外,兰的举报在证据上都不成立”的事实性结论并未严重失实,故王志安的该条微博言论并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

涉诉长文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题目、正文中都提及“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以及在正文中提及“这正是这些人的卑鄙之处”,“但有些人,打着高尚的旗号,却干着龌龊的勾当。……他们,真的是一群嗜血的财狼!”兰越峰主张王志安的该言论中“你们”、“这些人”一词包括其在内,王志安称其“卑鄙”、“龌龊”等用语构成对其的侮辱,王志安辩称“你们”及“这些人”是指兰越峰背后主使的人,并不指兰越峰,因此并不构成对兰越峰的侮辱。法院认为,涉诉长文的题目及结尾部分都使用了“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一语,但是从该文章的整体布局上看,前部分是叙述其与兰越峰发生联系的来龙去脉,后部分是分析其被兰越峰起诉背后的真实原因及主使势力,最后表达了其应对兰越峰背后势力的决心,如此,才形成了题目与结尾的照应,因此,“他们”一词应当结合该文章的上下文及谋篇布局进行理解。其中,在该文章的前部分与后部分转折之时点出了“他们”的指向,即“他们,真的是一群嗜血的财狼!”“这,就是王局我当下遭遇的一群对手。”可见,文章中王志安认为是“对手”的人群实际上是前文中其所指的“消费兰越峰”、“将兰越峰变成自己的筹码和工具”的所谓背后势力,因为在该文章看来兰越峰是被所谓背后势力利用了,所以并非指兰越峰本人,也不包含兰越峰本人。同样,下文中“这些人”与“他们”指代的是同一人群。有鉴于此,既然诉争言论中“他们”、“这些人”并不能确定指向兰越峰或包含兰越峰的确定人群,故兰越峰主张该言论构成对其人格侮辱的主张不能成立。

就微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节,网络服务商未履行通知后处理义务或未停止侵权,应承担对他人侵权扩大损害的侵权责任或对自己行为的侵权责任,但前提是他人或自己的侵权责任成立,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侵害其名誉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亦无需就涉诉微博通知后处理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认为王志安发表的涉诉微博言论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王志安及微梦公司均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